EB-5 投资移民介绍

EB-5 投资移民(简称“EB5”)是针对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人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绿卡”)。对于申请者们来说,这是拿到绿卡最快捷和最便利的方式。除了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提供绿卡以外,该移民签证类别还为项目方以及企业主提供了非常诱人的融资形式。这份简介将会为您概述EB-5申请的具体要求,申请流程以及一些申请案例分享。

I. EB-5 的大致申请要求

外国申请人必须要投资50万至100万美金在美国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以此来满足EB-5绿卡的申请条件。只要该商业机构能够在美国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而其所从事的业务形式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通过满足这些条件,投资人及其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都可以获得绿卡。

最低投资额

最低投资额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的具体数量是由两个重要因素来决定的。该商业机构和项目的具体位置决定了最低投资额是50万美元还是100万美元。如果该项目位于指定的“目标就业地区”(TEA),那最低投资额50万美元即可满足要求。除此以外的地区,最低投资额必须要达到100万美元。以目前的规定来看,要得到指定目标就业区的项目通常来说并不难。

创造就业机会

创造就业机会的数量通常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叫做“直接就业机会”,指一周工作至少35小时的个体员工数量。如果EB-5 的投资只产生直接就业机会,那每个投资人必须要为美国人提供并且维持至少10个就业机会。为了能够增进EB-5项目方融资,美国国会推行了“试验”项目,其中包括了“区域中心”的建立。这些区域中心由美国政府指定,直接参与监管符合资质的EB-5项目方,并且以此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融资。

通过将资金汇聚于区域中心的方式,投资人则无需创造直接就业机会,这就意味着投资人无需雇佣10个个体美国员工,而可以通过“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来满足申请要求。这些间接就业机会是通过各种包括项目或商业的开销等参数,基于经济学公式而计算出的。换句话说,这其实是针对于一个项目或者一个区域将带来的经济发展影响力的预估。

如果一个区域中心运营良好,将会同时有利于投资人和项目方。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区域中心就好比一个商业或投资经理人。他们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出商业决策并且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以继续符合EB-5的申请要求。比起与有限的合作伙伴进行投资,投资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省心。对于项目方来说,由于不被局限于仅仅提供直接就业机会,他们则可以通过区域中心来吸引更多的资金。

这部分的概念会在之后内容里详细叙述。现在我们要记住以下重点:

  • 最低投资额:看是否投资在目标区域中心(TEA),以此决定是50万美元还是100万美元。
  • 创造就业机会:投资必须要为美国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可以通过雇佣10个个体员工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式计算的方式来预估此项目或商业对于该地区经济即将产生的间接影响。
  • 创造间接就业机会:投资区域中心可以使用间接创造就业机会,这样使得投资人更加轻松,并且同时也会增加EB-5项目融资金额。
  • 获得绿卡:通过投资EB-5,投资人及其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都可以获得绿卡。

II. EB-5申请流程和大致时间

EB-5的申请流程包含了三个主要步骤。第一步就是“I-526”申请,也叫做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这个申请的获批证明了该项目符合EB-5资质,并且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换句话说,该申请中需要证明EB-5项目方或商业机构可以为美国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同时也要披露投资人用于投资的50万或100万美元是通过何种方式赚取的。

I-526申请一旦获批,投资人就可以为自己和直系亲属申请绿卡。如果投资人及其家属在美国,那可以通过调整身份的申请来获得绿卡。如果他们在海外,那可以通过去指定的美国领事馆来办理流程。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申请的附属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往往是为了他们的子女,而未必是为了自己而办理绿卡。在这种情况下,递交I-526申请时必须要考虑到子女的年龄。I-526 的审理时间比较长,并且当I-526被批准时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1周岁,因此,如果在递交I-526申请的时候,子女的年龄已经临近21周岁,并且父母本人并没有来美国的直接需求或欲望,那就要慎重考虑下是否应该由子女来做主申请人。

举例:投资人20岁的女儿希望来到美国念书和工作。但是,投资人在母国事业有成,如日中天,因此并没有迫切搬来美国的意愿。于是投资人将投资金额赠与其女儿,这样其女儿便可以成为EB-5投资移民的主申请人。

在投资人(或与其家属)完成了转身份申请或者领事馆流程后,他或她就可以得到条件永久居住身份(又称“条件绿卡”)。条件绿卡与一般的绿卡是一样的,除了一点:投资人必须要将投资额以及创造的就业机会维持两年。等到两年即将期满时,投资人需要再递交解除条件的申请以最终获得永久绿卡。

解除条件的申请叫做I-829申请(又称“企业家解除永久居住条件申请”)。该申请的材料主要是投资人所创造的就业机会的证明。对于需要创造直接就业机会的项目来说,投资人必须要证明有在继续维持至少10位美国雇员的就业机会。对于可以提供间接就业机会的项目来说,投资人需要去证明该项目已经在预算内完工了。(换句话说,项目正如之前所承诺的,已经在该区域内投入了开销。)I-829 被批准后,投资人(及其亲属)会在美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绿卡)。之后项目方会还款给投资人。

值得注意的是,EB-5 的整个申请时间周期会基于移民局的审理时间以及投资人的出生地而产生差异。总体来说,只要投资人的出生地不是中国大陆,那就可以在1年半至3年的时间内获得条件绿卡。对于非中国大陆出生的投资人来说,从最初投资到最后获得绿卡并且拿到还款整个周期需要预计6年左右。

申请流程汇总

  • I-526 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包含项目资质审核以及投资人资金来源。
  • 调整身份/领馆审理流程:如果投资人在美国境内,可以通过调整身份来获得条件绿卡。如果投资人在境外则可以通过领馆审理流程来获得条件绿卡。
  • I-829 解除条件申请:I-829成功获批后,除了获得投资效益以外,投资人还可以要求项目方还款。

III. EB-5 申请案例

日托机构

一个美国的开发商想在新泽西的Edgewater建造并运营一个日托机构。项目总造价为7,500万美元,主要用于购买地皮和工程建造。该日托机构计划在竣工后雇佣40名全职员工。根据这个情况,该项目可以有四个EB-5的投资人名额。

该开发商对于该项目的地区作了分析并且发现该地区符合目标就业区的标准。这就意味着EB-5的投资人可以基于最低投资额50万美元来进行投资,那来自EB-5 投资人的投资总金额可以达到200万美元。因此,在7,500万美元中,开发商可以通过EB-5提供直接就业机会的方式来融得20万美元。

个体投资人会需要评估该项目的商业计划,资金状况以及合作条款。当投资人对于项目满意后,他们会对于项目进行投资并且执行协议,将投资额转到用于该投资的第三方保管账户。投资人与其律师共同准备并递交I-526 申请。移民局之后会在两周内寄出信件确认I-526申请材料已经收到。第三方保管账户银行也会收到该通知,之后其会将资金转到EB-5项目方。

移民局会在18个月的审理期后批准I-526申请。拿到获批函后,投资人及其全家可以向领馆递交移民材料,然后投资人及其家属可以以条件永久居民(条件绿卡)的身份入境美国。

获得条件绿卡两年后,投资人可以递交I-829申请以解除条件。I-829 证明了该项目按照计划已经完工,并且总共雇佣了45个美国雇员,同时雇佣关系还在维持中。基于这个情况,投资人可以最终获得永久绿卡。至于项目本身,由于运营良好,此时可以将投资人最初投资的50万美元退还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也将会收获期间所累积的投资效益。

混合地产开发商

一个国家发展公司希望在纽约市中心建造一个住宅商用混合高楼。总共造价估计在7,500万美元,其中5,000万美元将用于建筑工程。由于该项目为纯地产项目,因此项目在完工后能创造的直接就业机会很少,甚至是根本没有。为了确保能够得到EB-5的融资,开发商与当地的区域中心建立起了合作。在区域中心的帮助下,该项目可以通过经济学公式来预估出间接就业机会的数量。基于建筑工程的造价,以及施工期的长度,该公式计算出新的项目可以在该区域创造至少500个就业机会。此外,该项目也被认定为位于目标就业区(纽约州所指定)。因此,基于每个投资人50万美元的投资额标准,开发商可以向50位投资人募集总额为2,500万的融资金额。

和上一个案例相似,投资人(在审阅了项目信息后)将50万美元的投资额放入项目的第三方保管账户。在I-526申请递交以后,美国移民局发出了收件确认通知,然后这些资金会拨款至项目方。I-526申请批准后,投资人之后就可以通过领馆申请流程或调整身份的方式获得条件绿卡。

获得条件绿卡两年以后,投资人可以提交I-829申请。在这个时候,就不需要证明该项目创造了多少就业机会,而投资人仅仅需要证明该项目已经按照原计划和预算竣工了。基于这个标准,投资人的I-829申请就可以被获批并且最终取得永久绿卡。此时,投资人就可以得到最初50万美元投资额的还款,以及在此期间所累积的投资效益。

注意:这两个项目的造价相同,都是7,500万美元。然而,第二个项目却能够拥有更多的EB-5投资名额以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正是因为其依靠了间接就业机会的数量。这也并不代表第二种情况一定更有优势,因为创造直接就业机会的项目本身就能够提供给投资人利益,其中包括如果投资人想要在项目中担任更重要的角色,那项目方可以提供更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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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由艾飞力律师事务所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