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现在,我们的博客转眼讨论了一些比较玄的问题:辩论书,律师在面谈的陪同,怎么回答庇护管的问题,等。但是,当我在艾飞力律所工作越久,我越发现,一般的人对政治庇护本身还是缺乏基本的了解。政治庇护到底是什么?美国政府为什么提供这个福利,怎么样关系到我们的移民系统?
为了理解这个问题先要讨论政治庇护的历史。这个历史从1951开始,以联合国的《難民地位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很多新的国家,有一些国家不存在了,还有很多边境被改变了。有了几十亿个难民,很多没有护照,或不可以回归自己的国家,难民地位公约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文件定义谁算《难民》:「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1951年的时候美国没签名这个难民地位公约,1967的《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才同意了《難民地位公約》的条件。
“庇护者”和“难民”有什么关系呢?最基本的答案是,“难民”住在国外,而“庇护者”已经在国内了。但是,这样解释不够正确。2016年底,世界上有2.25亿个难民,住在难民营,在国外,在自己国家别的地区,等。如果一个人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那个人需要证明,他的情况符合難民地位公約对于《难民》的定义。如果他能够证明他是一个难民,他就会得到政治庇护了。所以,所有的庇护者都是难民;可是,难民不一定是庇护者。
为了申请政治庇护,只要证明在自己的国家被迫害了是不够的;也要证明受到迫害是“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才算真正的难民。举个例子,现在有很多人从中美洲(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危地马拉)跑到美国逃避黑社会的暴力,追求政治庇护;很不幸,他们平常得不到政治庇护,因为他们被迫害的原因是普通的犯罪,而不是因为《難民地位公約》所写的五个理由。
到了1980年代,比较少有人得到美国的政治庇护,只有在比较特别的情况下(比方说当时苏联叛逃的间谍)才能得到。1980年代的时候在一些中美洲国家(特别是萨尔瓦多)有内战,越来越多人申请政治庇护,政治庇护系统开始有自己的居所以及庇护官。1990年代政治庇护的申请率继续增长,2001年有历史上最高的申请率,自从2001以来申请率在降低。但是,政治庇护还是美国移民系统很重要的一个部分;2015年有84,182个人申请政治庇护,40,062案子结束了,15,999人被批准了。在下次博客我们会讨论政治庇护在现代的移民系统,为什么很多人还是想要申请。